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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去台中參加「財團法人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的 2018 年「中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暨網絡推展服務觀摩研討會」,雖然我只有聆聽下午時段的演講,但真是大開我眼界,且收穫滿滿而歸,對於當前台灣最新、最先進的相對人處遇分級建構,以及社工運用優勢觀點去增強相對人的權能,實務研究成果實在令我感佩。透過邱惟真教授最後深入淺出的講後研討、資深社工林彥宇先生和協會社工督導陳姿吟小姐各自的個案分享、律師林瓊嘉先生的平衡觀點、苗縣社工師公會理事長孫保珍小姐的悉心主持,以及現場多位人員的服務和接送,讓我感受到協會內部滿滿的熱情和能量,我差點都快忘了自己也是講者之一。於此再次感謝邱老師的邀請,讓我有機會接觸各位的工作內容,以及表達我從推理小說《跛鶴的羽翼:靈術師偵探系列》出發,以謎團為核心、以社會文化為脈絡而於各領域所見之家暴觀點。

 

       以下撰文為「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對我的邀稿,我已授權協會發表於 2018 年「中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個案暨網絡推展服務觀摩研討會論文集」。今日在本部落格貼出分享,約五千餘字,欲轉載請註明出處。

 

——舟動(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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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家暴議題之懸疑推理小說《跛鶴的羽翼》的寫作觀點分享

撰文者 舟動(2018.07.05)

 

       「靈術師偵探系列」第二集《跛鶴的羽翼》(要有光出版)為社會派長篇懸疑推理小說,內容並融合宗教學、妖怪學、心理學、考古學、中醫學等廣泛知識,其鎖定之社會議題即家庭暴力,內文除了細膩的人物刻畫,另仔細爬梳台灣家庭暴力防治的現況,並於出版後晉登「讀冊網路書店」類型文學推理小說排行榜第一名。我十多年從事英語文教學的歷程中,便一直對家暴的議題持續關注;二〇一三年時,我開始構思並蒐集資料,完成了這本作品約五萬字的初稿;直到二〇一七年初,再將初稿擴寫成十八萬餘字的成品,隨後付梓出版。初稿和擴寫之間,由於二〇一四年警政組織改動而調整了基層家防官的人事制度,曾讓我大幅更動小說情節。要以小說的文本形式書寫家暴議題,對我而言其實並不容易,因為家暴預防、事件發生和後續的保護、處遇問題,各方面所牽涉的範圍甚廣,其中包括警政、社政、醫療體系、教育單位、法律制度,以及被害人和相對人的互動關係、暴力的代間傳遞等,面向可謂非常複雜,但我最後仍是交出了這本作品,期許大眾能從故事中多加關注台灣的這項社會議題。以下,我就書寫本作之過程中所蒐集、調查的資料,以及針對家暴議題的一些看法略加整理,並和讀者諸君分享。

 

一、處理家暴問題之相關單位所面臨的挑戰

 

       我先從醫療方面來談。醫療體系在將來能否提供被害人兼具身、心兩面的診療及追蹤,可能是一項重要的挑戰。台灣早年家暴防治法實施前後,由於被害人接受診療驗傷的環境大多不甚友善,常在尋求醫療協助的過程中遭受拒絕或二次傷害,特別是遭婚暴的女性,因此往後的衛生行政規範,指示醫療單位每年皆須為醫護專業人員辦理婚暴防治訓練,但其核心工作多以婚暴外傷的診療驗傷和責任通報為主,加以現今各縣市衛生局對醫療院所之家暴防治考察的重點要項,也大多放在診療驗傷的環境、病歷書寫、驗傷診斷書的格式等——換言之,目前整體政策規劃上顯以診療驗傷為主,即可能忽視了被害人的心理照護,此種運作形式亦潛在使許多被害人將前去醫療單位的目的,簡化成「只要拿到驗傷證明書」即可,然而其內心的恐懼、猶疑、混亂、無助感等心靈上的傷痛並未獲得療癒。

       承上所述,被害人至醫療單位大多只接受生理上的創傷治療,而較少得取心理上的撫慰和療護,此現象或可溯回台灣的主流醫學源自西方思想。西方科學的唯物性質,將患者的身體切割、分解成各種冷冰冰的數值(如體溫、血壓、腦傷部位、創口大小等),然而心理創傷及痛感卻難以量化,因此易受醫護人員忽略。換另一種說法,心理學教授余德慧先生曾言:「痛是一種身體上、神經上的痛。這種疼痛會讓人不舒服。可是不舒服有兩種層面的東西,一個層面是痛得身體很不舒服,另一個是整個人產生的煩惱與焦躁。 [註1]」醫護人員面對被害人時較易忽略的,即是余教授所說的後者。

       另外,由於西方醫學有時過份且執拗地追求理性,各種臨床知識、醫學技術都不斷強調必須可在實驗室裡重複驗證,形成一種可標準化、可複製、可普遍再現的統一模式,促使因應某種病症的治療方式皆有程序可循,故當被害人進入了架構早已被設定好的診療驗傷程序,便易於成為機械化流程中的物件,失掉了自我,也失去了安全感。更甚者,《跛鶴的羽翼》其中一段落便提及:「醫生給受暴者診療後,未考慮受暴者的心靈狀態,武斷地表明有傷、沒傷;且檢驗無傷的狀況下,甚有醫者直接予以受暴者道德評價,主觀判斷受暴者至醫院的居心叵測。諸如我上述種種,可謂——醫療體系將手上握有的知識當成權力,蠻橫地於受暴者面前操演。」即指出西方醫學本身帶有的父權性質,令被害人無法同時在身體和心靈上得到療癒。拙見以為,醫療單位在未來如何整合科別,例如理想中為被害人特設新科別並結合外科和精神科人力資源,或至少能提供身、心兩方面之科別相互的緊密專業支援,也許可改善被害人當前於心靈療癒上的不足。

       被害人需要身心兩全的醫療協助,而相對人更需要多元化的醫療處遇方案,其所牽涉的面向更廣。但以目前來說,和被害人比較,相對人能獲得的社會資源仍非常少;政府提供被害人許多如法律諮詢、安全庇護、心理諮商、團體治療、生活補助、創業輔導等協助,然而相對人的部分,規劃和預算顯而不足。家暴的生成源自許多因素,或許出於財務經濟問題、子女教養、社會價值變動、原生家庭給予的觀念、個人成長史、個人精神問題、兩造互動模式等各式各樣的原因,可是家暴情境中的實質行為終究和相對人密切相關,倘若政府無能修法,去提供相對人和被害人平等的社會資源,協助相對人認知並改變行為,那麼終究無法解決該家庭裡所發生的暴力現象。

       在我寫小說的前置作業,即資料蒐集的過程中,我發現處遇程序的前段幾個層面都可能會影響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及計畫能否執行到底。首先是法官對相對人的審前鑑定,因鑑定不具法律強制力,法官囑託相對人進行鑑定的數量不多,較集中在藥酒癮個案,且法官通常不具醫療專業,並不瞭解各種處遇方案,自行篩案的過程中可能遺漏真正需要處遇計畫的相對人,另各縣市防治中心僅視鑑定團隊為「相對人評估小組」,未能充分彰顯評估小組之功能,上述各種狀況皆使得相對人無法獲得適合的處遇計畫。再者,鑑定人可能未確實使用「相對人整體性評估表量表」 [註2],或量表做得不完整,使法官無法掌握相對人行為的全貌。此外,家暴防治中心的處遇計畫經費不足,而部分相對人自身經濟不佳,面對處遇方案可能須自行全額負擔,導致降低其參與處遇計畫之意願 [註3]。最大的問題恐怕是,受託承辦單位的基層社工員流動率過高,由於案數逐年增加,且各單位之間的社工員缺乏經驗累積、整合和傳承,加以培訓課程常流於課堂理論、缺少實務操作,在社工員一人承接數案的極大心理負荷下,整體長期流動迅速,導致專業素質不全。以上總總,皆會影響處遇計畫的執行及成效。

       至於警政方面,於二〇一四年組改前,家防官原編制在偵查隊內,基層家防官即是刑事人員,兼任婦幼家防業務,其工作經常被偵查隊邊緣化,但若發生家暴、性侵或相對人違反保護令等事件,家防官可與同仁至現場偵辦,起碼後續通報、控管等作業全由偵查隊一手包辦。然而,組改後雖提高了家防業務的能見度,但按權責劃分,偵查隊刑警只負責當下發生的婦幼刑案,案件控管則改由內勤專任的家防官負責,其隸屬防治組婦幼安全科,變成行政職,即上班制、不用加班。造成的其一問題是,跑外勤的刑警偵辦家暴案件時,可能因聯絡不到家防官而省略通報程序,尤其是案件於週末發生時,家防官得到上班日才會得知狀況,造成處置延誤,可謂分局偵查隊和防治組的溝通協調尚待改進。此外,以目前警方緊縮的人力而言,各分局只配置分局家防官一員,卻得承攬整個分局轄區中的家暴、性侵、婦幼等問題;一人處理所有的個案,雖接案數量多而容易累積家防經驗,但責任和壓力甚鉅,其薪資待遇和功獎制度也待主管單位提升。至於社區家防官,則不一定常遇上家暴婦幼案件,加上基層派出所的勤務有一定程度的流動性,常造成家防專業無法累積、傳承。以上可能都是警政單位得面臨的挑戰。

       台灣早期的家暴被害人並未熟悉婚暴、家暴等議題,許多受害者尤以婦女居多,她們除了尋求少數如婦女會等民間團體的協助之外,各方面幾近求助無門,例如受暴的心理問題、人身安全和暫時庇護等,都得自己想辦法解決,而法律訴訟上更是對被害人極不公平,比方當訴請離婚欲取得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時,幾乎比登天還難——被害人絲毫未有法律上的任何保障。直至一九九八年,台灣頒佈並施行了《家庭暴力防治法》,這套制度無疑保護了許多被害人,可謂亞洲中超前各國的一部法律制度,實施後備受各界肯定。如今,時間來到《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後的第二十年,各界早已察覺,家暴防治實務上牽涉的責任單位各有各的困境得迎對,且各相關單位之間橫向溝通、協調的管道也得進一步疏暢,而我認為必須再向前思考的是:既已通報之被害人確實受到了保護、多數的相對人也受到了管制或懲戒,但在台灣的性別文化脈絡裡,被害人是否經常被刻板定為必是女性,男性則永遠不會受害?再者,相對人是否也該擁有和被害人同等的「保護」機制?於現代浮現的另一問題是,相關單位處理如LGBTQIA族群時,是否得注意「出櫃」與其牽涉的社會保護議題?

 

二、理解相對人處境,以及個體對於家庭的想像

 

       台灣內政部有一份關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及成效評估的研究中指出,美國有學者以統計數據證實,參與處遇計畫後的相對人個案有顯著的比例減少了暴力次數。然而,暴力行為的次數減少,固然對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有助益,但暴力事件發生後,兩人能否當成沒這回事,繼續回到原來的情境中重新生活?激起某方發動暴力行為背後的問題點——諸如失業、財務經濟入不敷出、子女教養、外遇,或家中長輩罹患慢性疾病等等——這些雙方得處理的現實家庭問題有否真正解決?我相信,儘管暴力行為的次數降低,兩人都得共同面對的議題將會是往後的溝通和相處,畢竟事件發生後,雙方對彼此的觀感必然發生變化,且在後續的尷尬情境中要如何化解彼此原先的衝突和爭吵點,可能不是只有「減少暴力」如此單純的方法。

       比如說,丈夫長期失業,妻子因子女和家庭的開銷而每每向丈夫抱怨,丈夫無適當的管道疏壓,陷入酗酒狀態、麻痺自我,妻子於是對丈夫心懷不滿而再度出言訓斥,結果丈夫受不了碎唸,出手毆打了妻子,且可能多次重複,形成一種間斷性或長期性的循環模式。此時,減少暴力確實是令雙方冷靜的第一步,但後續令丈夫戒酒、使其認知自己真正的問題、建立自信和自尊、給予就業資源並改善家庭經濟,甚須由專業人員協助夫妻溝通和解,應不單是丈夫一方的責任。我這麼說,並非在為相對人說好話,而是因為被害人和相對人雙方,其實會對家庭的形式產生無形的、各自的想像,或對於家庭的模樣具有某種程度的期待;當彼此的想像未產生交集、期待落空,又未進行適當的溝通,衝突於是先自內在發生,進一步表現於外在的行為,即心理學家榮格所謂「個體之無意識凌駕於理性意識之上」,即便相對人自知使用暴力是不對的,卻仍可能在特定的情境中繼續對人使用暴力。當然,無意識的形成可能和原生家庭、幼年成長經歷、幼時創傷,或和社會快速變動的價值觀有關,並非每人都會在特定的情境中以暴力的形式表現出內在的衝突。此處重要的是,「減少相對人的暴力行為」不全然等於「個人心理問題及實質的家庭問題獲得解決」,而相對人和被害人之間的互動關係亦值得處遇執行人員重視。

       依我個人的信仰觀點來看,相對人和被害人的關係猶如「陰陽太極圖」,一陰一陽呈現兩條黑白的陰陽魚,有各自的能量驅使、並相互融合,不停在同一圓中旋繞運轉,萬物萬事自此陰陽化生,儘管流線所圍之區塊界線分明,但陰中有陽、陽中帶陰,既是相對、又是獨立,彼此始終呈現互動的關係。當法律、家防官、處遇執行人員等外力介入,處理被害人一方的各項問題時,勢必影響並牽動另一方相對人的動運。若偏頗地給予其中一方能量,另一方卻呈現停滯狀態,那麼理應活動的整個圓依舊難以轉動起來。

       改換一種看法,美國社會學家C. Wright Mills曾提出「社會想像」(sociological imagination) [註4] 的觀點,此處的「想像」是指串連起「個體周遭生活的經驗」和「社會生活的深層結構」的一種思考方式,例如一個人會失業,不只代表身為個體的他缺乏能力,而與整體更大的社會經濟結構交織成複雜的因果關係;而在《二十一世紀的地方社會》一書中,作者引用社會思想哲學家Charles Taylor的觀點,指出:「社會想像是一般人對於周遭社會環境的想像,這些往往存在於意象、故事與傳奇之中。 [註5]」同樣的,我認為家暴現象的產生不單是相對人自身的問題,其和被害人之間的互動也息息相關,因為每一段家庭故事都是由彼此共同組構而來,甚至必須納入更大的社會、文化結構背景才能釐清家暴現象存在的意象為何、其脈絡何在,並找出解決之道。

       此外,人類理想中所追求的社會存在方式,包括自己與其他人將如何產生連結、該如何符合集體的期望,而集體構成這些期望的背後應該存在更深層的理想規範,以及更進一步的想像。某些婚暴相對人常會有男尊女卑的固著印象,或在婚暴情境中經常會困陷於一種負面的情緒,以為離婚是錯誤的、有完整的家庭才能夠終老——抱持這些想法的相對人會不會是因為缺乏想像的能力呢?《跛鶴的羽翼》關於主角刑警小隊長的那條故事支線,其中提及一道作文題目:「家人是什麼?」其實,我有意藉此題目喚起讀者對於「家庭樣貌」的想像。家庭的形式不會只有固定的一種;社會環境從古至今不斷變化,我們或許可於未來的時空中繼續創造各種對於家庭樣貌的想像,並持續賦予包容的態度,對於家暴此等詛咒,我們才有機會走到解除其束縛的一天。

(完)

 

〔註解〕

1.) 余德慧 (2014),《宗教療癒與生命超越經驗》,心靈工坊文化出版。

2.) 邱惟真 (2017)106年度「發展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工作指引及成效評估工具計畫」成果報告,衛生福利部106年委託研究。

3.) 此狀況目前已改善。

4.) Mills, C. Wright (1959), The Sociological Imagin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 黃映貴、陳文德主編 (2016),《二十一世紀的地方社會:多重地方認同下的社群性與社會想像》,群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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